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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坏军婚罪的存废思考

点击:40次发布日期:2017-01-04作者:张安

根据刑法规定,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没有限定,既可以是一般公民,也可以是现役军人,那么现役军人的配偶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吗?在上面提到的北京顺义区的案例中提到,现役军人的配偶李梅在在认识张某后告知丈夫为现役军人,如果其隐瞒身份与张某同居,张某并不构成破坏军婚罪,那么李梅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。 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乐山市五通桥区百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:官开文,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上诉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国丰公司)与乐山市五通桥区百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百鼎房开司)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(2016)川111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